法制網記者 張維
  近日國務院頒佈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引起學界高度關註。多名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條例》對於建設高素質的公共服務人才隊伍,切實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應儘快推進《條例》的相關配套制度和後續政策的出台。
  3100多萬事業單位人員權益獲保障
  “長期以來,對於擁有大量的就業者的事業單位,我國一直缺乏相應的高層次法律規範。公務員的管理可以依據《公務員法》來規範,企業職工的用工可以靠《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來規範。唯獨幾千萬的事業單位就業者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可遵循,工作人員的個人權益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來保護。”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董克用說。
  據悉,我國現有110多萬個事業單位,3100多萬在編人員。《條例》的出台使事業單位有章可循,而且,也有力地保護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益。
  尤其是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上,《條例》邁出了重要一步。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院長吳江研究員表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有效保障,侵權現象、不公正待遇以及各種歧視問題時有發生,人事爭議不能合法有效解決處理,嚴重挫傷了職工安心幹事業的積極性,同時也給管理上帶來了許多困擾。
  對此,《條例》一方面規定了工作人員作為平等主體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與單位的人事爭議,同時對不適用調解、仲裁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人事爭議,通過申請覆核與申訴方式解決。“這兩條解決人事爭議的途徑,既能夠有效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維護國家對公職人員的紀律要求。《條例》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做出了嚴格的規定,不僅賦予了個人投訴、舉報的權利,而且明確了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及時調查處理和監管責任。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明確了具體的法律責任,這將有利於糾正用人上的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維護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形成事業單位人人皆可成才的良好環境。”吳江說。
  推進人事爭議調解制度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葉靜漪表示,《條例》在完善人事爭議處理方面邁出了步伐,後續改革應當跟進,重點應推進人事爭議調解的制度化、法治化。
  “調解是解決人事爭議最為快捷、成本最低的方式,一些地方已經出台規定,建立專門的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規範調解程序。應在國家層面適時對人事爭議調解做出統一規定。”葉靜漪說。
  此外,還應加強對於人事爭議審判的指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納入訴訟範圍。“《規定》僅有三條,各地法院雖然也出台了一些審判指導文件,但是對人事爭議審判的指導意義有限。”葉靜漪說。
  她認為,《條例》規定了人事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明確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要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接。今後可根據《條例》要求,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統籌勞動人事爭議審判機制,完善我國人事爭議訴訟制度。
  儘快建立監督管理機制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朱光明則表示,《條例》公佈之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設的重心將由尋求“有法可依”而逐步轉向“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這樣,就需要儘快建立一個切實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大對事業單位貫徹落實《條例》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中的各類違法違規案件。實踐證明,公開招聘是人事監督的重中之重。雖然近期揭露的一些有關“內部招聘”、“人情招聘”、“舞弊招聘”案件僅是發生在基層的個別現象,但後果卻十分嚴重。因此,應從維護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和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的大局出發,將公開招聘和競爭上崗作為一項直接體現公平正義的“陽光工程”來建設。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應通過設立監督電話和信箱,及時受理、處理有關違規招聘的投訴和舉報;對於違反迴避制度、保密制度、集體決策制度和人事紀律的舞弊行為,應及時查處並將結果公佈;對於社會影響惡劣的重大案件,應及時啟動問責機制,一查到底;對於已經查實的違規招聘人員,應堅決予以清退,不容姑息;對於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應及時組織調查,並將結果向社會反饋;應重視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實行公開招聘工作輿情分析與報告制度,加強與媒體之間的相互溝通。只有這樣,才能使公開招聘和競爭上崗免遭重度污染,將《條例》提出的‘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真正落到實處。”朱光明說。
  法制網北京5月20日訊  (原標題:專家建議在國家層面統一規定人事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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