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今年6月份在滬陝高速運貨時,交警認為他運貨超長,決定處罰。孫某事後認為,掛車與牽引車是不同的主體,處罰書中記錄的是牽引車,而牽引車不存在超長,現在他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處罰。10月23日,六合法院對此開庭審理。
  6月23日,孫某駕駛一輛重型拖掛車(車子有兩部分,牽引車帶著拖掛車)在滬陝高速公路行駛時,被交警查獲並被告知載貨長度超過規定屬違法,作出罰款100元、記1分的處罰決定,孫某在處罰決定書上簽了字。
  7月19日,孫某對此項處罰申請行政覆議,認為自己駕駛的牽引車與拖掛車是兩個不同的主體,車輛分別註冊兩個行駛證,處罰決定書中寫明的是牽引車車牌號,牽引車不可能超長,而值勤交警也沒有對掛車進行實際測量,因此請求撤銷處罰決定書。7月29日,相關部門作出予以維持的覆議決定。孫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
  庭審中,被告方認為牽引車和掛車是一個整體,只有牽引車才能帶動掛車在道路上行駛,掛車如果超長沒有牽引車,也不能在道路上行駛,處罰的對象是開車人,而不是車子。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合議庭將對該案擇期宣判。
  通訊員 陸妍
  揚子晚報記者 任國勇  (原標題:掛車超長 罰的卻是牽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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