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法制網通訊員楊婷
  備受關註的廣州市登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受賄窩案,日前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作為村民集體財產的非國有公司,該公司原董事長劉貴民、原副董事長丁瑞榮及高管梁福威、簡志強等4人被判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獲3年9個月至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廣州市登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峰集團)是原登峰村改製後管理原登峰村村民集體財產的非國有公司。
  根據起訴書指控,2006年至2012年期間,以該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劉貴民為首的4名管理人員在相關工程項目中,多次收受3名行賄人的賄款,併為3名行賄人獲得相關工程合同提供幫助。丁瑞榮、劉貴民、梁福威、簡志強等4名公司管理人員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於2013年4月期間先後歸案,另有一名行賄人黃卓堯因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在2013年3月29日歸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6至2011年間,擔任登峰集團副董事長、董事的被告人丁瑞榮,擔任登峰集團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劉貴民,及擔任登峰集團的被告人簡志強,在參與決策登峰公司與陳紹麟(另案處理)簽訂辦理峻峰大廈商住樓項目復建手續意向書,以及與陳紹麟經營的廣州越城房地產中介咨詢有限公司簽訂辦理峻峰大廈商住樓項目復工手續合同書的過程中,先後收受陳紹麟的賄賂。其中,丁瑞榮收受賄款共計人民幣28.7萬元、港幣3000元,劉貴民收受賄款共計人民幣28萬元、港幣2萬元,簡志強收受賄款共計人民幣10.6萬元,港幣6萬元。
  此外,在2009至2012年間,被告人丁瑞榮在黃卓堯(另案處理)承接登峰公司管理的寶漢市場、橫枝崗市場的裝修工程項目過程中,為黃卓堯提供幫助,並先後多次收受黃卓堯賄送的現金人民幣6.5萬元。
  而在2008至2010年間,被告人梁福威在擔任登峰集團工程部主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黃卓堯、陳紹麟謀取利益,分別收受黃卓堯賄送的人民幣6萬元,收受陳紹麟賄送的人民幣4萬元。
  法庭上,劉貴民、丁瑞榮當庭表示悔罪。年近七旬的丁瑞榮對於接受賄款的原因解釋稱,登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建設峻峰大廈過程中,因處於白雲山風景區,受限高15米,一直無法報建而長期爛尾。簡志強介紹說,陳紹麟可以代辦報建手續,丁瑞榮經和其他班子成員商量後,同意委托陳紹麟代辦,並給陳紹麟峻峰大廈總建築面積的5%作為報酬。
  歸案後,四人均已退贓。法院認定,劉貴民、簡志強、梁福威有自首情節,分別判刑3年、1年5個月和10個月。丁瑞榮被判3年9個月。
  宣判結束後,被告人丁瑞榮、劉貴民、簡志強表示要考慮是否上訴,被告人梁福威表示對判決無意見並不上訴。宣判時約有200名登峰街村民到場旁聽。  (原標題:廣州登峰集團受賄窩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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